当您携带手机、手提电脑、摄像机、充电宝等锂电池电子设备乘机时,根据国际民航组织危险品运输法规文件及民航主管当局的要求,请遵守以下安全提示乘机:
一、充电宝
办理乘机手续前,请检查充电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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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严禁携带国内生产没有3C标识、3C标识不清晰、已被召回型号或批次的充电宝乘坐境内航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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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严禁携带额定能量超过160Wh的充电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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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严禁携带已损坏,或未标明额定能量,或无法通过标注的参数计算得出额定能量的充电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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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严禁将充电宝放入托运行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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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每名旅客携带数量不得超过2个,当额定能量不超过100Wh时,无需批准;当额定能量超过100Wh但不超过160Wh时,必须经过航空公司批准后,方可携带。
6.建议不要携带曾受剧烈撞击或高空坠落的充电宝乘机。
登机后,请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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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不要将充电宝放置在头顶行李架内。请将充电宝放在座椅前方的口袋内,或放入手提行李/行李包时应放在前排座椅下或机组指定的存放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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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充电宝必须全程处于关闭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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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机上,严禁使用充电宝为电子设备充电,严禁为充电宝充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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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当充电宝不慎掉落或滑入座椅缝隙,请呼叫乘务员,切勿自行移动座椅,以免受到机械挤压导致受损、起火。
违规后果:
如违反民航局公告在机上违规使用充电宝为电子设备充电或为充电宝充电,航空公司将按照机上扰乱行为做报警处理;造成损失的,将依法保留索赔权利。
二、锂电池便携式电子设备及其备用电池
1. 锂电池便携式电子设备以满足个人自用原则为前提,备用电池须与所携带电子设备相匹配。
2. 严禁携带锂含量超过8g的锂金属电池,或者额定能量超过160Wh的锂离子电池的便携式电子设备及其备用电池(锂电池驱动电动轮椅除外)。
3. 严禁携带锂电池驱动的电动小型个人运输装置,例如:电动平衡车、自平衡单轮或多轮悬滑板、自行车等。

4. 严禁携带已损坏、被召回,或未标明额定能量,或无法通过标注的参数计算得出额定能量的备用电池。

5. 严禁将备用电池放入托运行李中。

6. 备用电池必须单独放入原零售包装、塑料袋、保护盒内,或在暴露的电极贴上胶带,以防因摩擦、碰撞、与金属(如钥匙、硬币等)接触引起电池短路或意外受损,造成自爆自燃。

7. 请不要将备用电池放置在头顶行李架内。请将备用电池放在座椅前方的口袋内,或放入手提行李/行李包时应放在前排座椅下或机组指定的存放位置。
8. 含有锂电池的电子设备必须做好保护防止受损,防止意外启动。
9. 含有锂含量不超过2g的锂金属电池,或者额定能量不超过100Wh的锂离子电池的便携式电子设备及其备用电池无需申报;但每人携带的此类设备的数量最多不超过15台,每人携带备用电池的数量最多不超过20块(包括充电宝)。
10. 含有锂含量超过2g但不超过8g的锂金属电池,或者额定能量超过100Wh但不超过160Wh的锂离子电池的便携式电子设备及其备用电池,必须经过航空公司批准后,方可携带。每人携带备用电池的数量最多不超过2块。上述锂金属电池只允许用于便携式医疗电子设备(PMED)。
11. 如果将手机、平板电脑等电子设备放入托运行李中,除非每台设备锂金属电池的锂含量不超过0.3g,或者每台设备锂离子电池的额定能量不超过2.7Wh,那么该设备必须完全关闭(不能为睡眠模式或休眠模式),包括关闭所有可能激活设备的应用、闹铃或预设功能等。
12. 当电子设备或备用电池不慎掉落或滑入座椅缝隙,请呼叫乘务员,切勿自行移动座椅,以免受到机械挤压导致受损、起火。
13. 如果需要使用机上电源为电子设备充电,请确认充电器与电子设备相兼容。